引用:
原帖由 苏扶 于 2008-3-27 09:38 发表 
故意杀人。虽说三抢劫者行为实在可恶,但司机在抢劫发生之后,再驾车追赶,已不属防卫范畴。生命权大于财产权,司机可以要回自己的东西,但无权剥夺他人生命。
苏版说的是当时办案的意见之一。
意见二:属于防卫过当。作案者逃跑的过程也是作案持续的一部分,被抢劫者本人驾车从后面追赶撞击逃跑的抢劫者,是针对正在对其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被抢劫的司机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刑法》第二十条还有以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防卫过当的限制。因此,货车司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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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南蛮子 于 2008-3-27 15:2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