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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杀人?

本主题由 陈律师在线 于 2008-4-26 23:00 置顶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杀人?

这是几年前的一起案子。一天凌晨,一位货车司机开着一辆载满货物的大货车行驶在325国道上。汽车行驶到一片香蕉林附近时,司机机动车停在国道的路边,进入香蕉林内大便。这时有三位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年轻人尾随汽车司机进入香蕉林,三名年轻人拔出匕首,对正在大便的汽车司机进行了抢劫。三人抢走汽车司机的钱包、“BB”机等财物后,还用匕首割断司机的腰带便驾摩托车逃离现场,汽车司机即跑上汽车紧紧追赶摩托车。当三名抢劫分子拐进一条机耕路约1公里处时,被尾追上来的汽车司机驾货车从后面撞上压过,三名抢劫分子当场毙命。司机撞倒三人后仍继续驾车前往卸货地点,卸完货后还将被装凹的汽车前保险杠进行维修喷漆。回家吃完午饭后,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的路上被赶来的刑事侦查民警抓获。
        请问:这个案子该如何定性?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或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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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虽说三抢劫者行为实在可恶,但司机在抢劫发生之后,再驾车追赶,已不属防卫范畴。生命权大于财产权,司机可以要回自己的东西,但无权剥夺他人生命。
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西风悲画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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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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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苏扶 于 2008-3-27 09:38 发表
故意杀人。虽说三抢劫者行为实在可恶,但司机在抢劫发生之后,再驾车追赶,已不属防卫范畴。生命权大于财产权,司机可以要回自己的东西,但无权剥夺他人生命。
苏版说的是当时办案的意见之一。
        意见二:属于防卫过当。作案者逃跑的过程也是作案持续的一部分,被抢劫者本人驾车从后面追赶撞击逃跑的抢劫者,是针对正在对其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被抢劫的司机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刑法》第二十条还有以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防卫过当的限制。因此,货车司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本帖最后由 南蛮子 于 2008-3-27 15: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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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以名正言顺杀人
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凉风,冬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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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娃娃鱼 于 2008-3-27 12:38 发表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以名正言顺杀人
这倒可以理解,你不杀他他则杀你了
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西风悲画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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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行为明显属于事后防卫。抢劫行为已经结束,犯罪分子已经得手,抢劫既遂,犯罪行为并非正在发生也没有危及司机人身安全,不适用《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是典型的故意杀人,但司机的犯罪动机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 本帖最后由 陈律师在线 于 2008-3-27 14:52 编辑 ]
三水区执业律师,法援在线咨询QQ:635429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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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提刑官和陈大状专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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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陈律师在线 于 2008-3-27 14:48 发表
司机行为明显属于事后防卫。抢劫行为已经结束,犯罪分子已经得手,抢劫既遂,犯罪行为并非正在发生也没有危及司机人身安全,不适用《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 ...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本人观点同陈律师一致,认为是故意杀人。
该案的处理结果是:对司机予以批捕起诉。法院最后作出了司机犯故意杀人罪减轻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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