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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起施行

本主题由 陈律师在线 于 2008-4-26 22:58 解除置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将在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条文向广大网友逐一介绍:
       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点评:新法把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由原来的60天延长到一年,往后劳动者将有更充足的时间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点评:该规定给生活困难的劳动者提供了一条快捷的救济途径——申请先予执行,劳动者不用再经过漫长的仲裁、一审、二审才能得到迟来的正义,而且劳动者申请可以不提供担保,大大减轻了劳动者的负担。但必须注意的是该规定的适用情形是: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三、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点评:该规定是新法的一大亮点,规定了可以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这些劳动争议如果劳动者服裁,将不用再经过一审、二审。也就是说对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只有劳动者享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再享有。但用人单位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四、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点评:在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收费规定为10元后,劳动争议仲裁也实行不收费,这是广大劳动者的福音,从此,劳动者打劳动争议案件将不再有受理方面的经济负担,不用为高昂的仲裁费、案件受理费发愁。
                                                                                                                                              (制作人:陈律师在线)

[ 本帖最后由 陈律师在线 于 2008-4-21 10: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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