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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幼儿园群体伤害案案犯一审被判三年半

广东顺德幼儿园群体伤害案案犯一审被判三年半

记者5月3日从广东顺德区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广东顺德均安幼儿园“7·20”伤人案已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欧阳某自带水管钳,驾驶摩托车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南滘幼儿园,看见幼儿们正在操场等候家长接送,被告人欧阳某持水管钳朝幼儿头部打去,致被害人汤某、吉某、刘某等21名幼儿受伤。其中1人为重伤,9级伤残;4人为轻伤;其余均为轻微伤。
       故意伤人事故发生时幼儿园老师见状及时保护并疏散幼儿,女教师欧阳柳兴则从幼儿园内持一木棍,戴上头盔上前阻拦被告人欧阳某的伤人行为,但被欧阳某打伤头部,经鉴定为轻微伤。
        欧阳某驾车逃离现场返回家中后,持水果刀在房间刺伤自己的腹部,被赶至的警察及时制止并抓获送院救治。
        广东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欧阳某作出精神分裂症、抑郁状态(继发性)及在2007年7月20日的故意伤害行为中具有部分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
        至记者发稿时止,欧阳某没有提出上诉。(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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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无辜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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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___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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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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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线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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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严重畸轻。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刑。”罪犯以极其残暴的手段连续致伤多人,并造成了1人重伤,4人轻伤,17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伤害的对象几乎都是毫无抵抗能力的幼儿,情节非常恶劣。罪犯所受的刑罚只是3年6个月,只是略高于用普通伤害犯罪致一人重伤的刑罚。
    再者,本人认为法院在定罪上不妥。罪犯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管钳,连续击打不特定被害人一击就足以致命的要害部位--头部,可见其在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犯意。即使是退一步说,明知自己的行为可以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却放任了这种后果的发生。被害者没有死亡,是由于罪犯主观意外的力量阻止的结果。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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