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来出主意
赵某是A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有100万元的出资额。A贸易公司以经营塑料制品为主营业务,公司经营状况一直不错。2006月2月,赵某因准备出国定居而欲转让其在该公司的出资。在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并形成决议后,赵某与杨某协商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杨某受让赵某的出资。杨某在付清款项后,即以公司股东身份参加了公司的经营活动。但A公司并没有去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2007年后,公司出现亏损。为了扭转不利局面,公司董事长金某在董事会上提议,拓展公司的业务范围,实行多元化经营,以改变因经营范围过窄造成的危机。随后,董事会作出决议,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000万元的装修材料经销合同。2007年5月,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长金某向参会股东通报了董事会的重大决议事项。与会股东对签订装修材料经销合同的问题存在很大争议。股东们普遍认为,股东会曾有决议规定,单项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合同应经股东会特别授权方可签订,认为金某签订的装修材料经销合同超越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应为无效合同。
面对混乱局面,杨某以公司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为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未生效,由赵某返还其支付的100万元人民币。
**争议:1、装修材料经销合同是否有效?2、杨某的主张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