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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考大家:再来一个案例

考考大家:再来一个案例

2000年6月6日,甲在信用社借款13万,借款期限为6个月,乙为甲的保证人,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的法定代表人在保证书上签字“同意担保至2000年12月6日”。同时,丙也为甲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约定保证责任为甲还清贷款本息时止。借款到期后,信用社于2000年12月8日要求乙代为偿还,乙称其约定的保证期已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信用社于2001年6月1日向甲主张权利未果,信用社遂于2001年7月1日向某法院起诉甲、乙、丙三人,要求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该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甲承担偿还13万本息的直接责任,乙、丙对甲借款13万元的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问:1、本案中丙的保证方式是哪一种?
    2、乙、丙的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为什么?
    3、本案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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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保证
2、未过期
3、正确

我蒙的,等待高手解答
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西风悲画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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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快解答,我明天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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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啊。。。
上网请枪手,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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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陈律师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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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稳D野来支持下你个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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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是连带责任保证
2、乙的保证期间过了,丙的没有过,乙的保证期间从2000年12月6日至2001年6月5日;丙的保证期间从2000年12月6日至2002年12月5日。
3、一审判决错误,乙不承担保证责任,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因自己想下,暂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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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哇哇~~~~~~~
陈律师果然厉害啊!!!
名不虚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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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能不能今晚十二点之前公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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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约定保证的方式,推定为连带保证
2、乙约定的保证期在还款履行期内,视为没约定,保证期应为6个月,至于丙约定的情况,则应按2年保证期算。
3、乙的保证期间已经过了,甲才起诉,乙当然不承担保证责任。
  有关保证责任的内容理解起来是有点难度的,如果没一定基础很难搞懂,大家如果看不懂就不要深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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